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_政策法规_新闻_矿道网|亚美体育官方app下载
本文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发展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减缓前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成立方案的国家发改委》(国函〔2014〕52号)的拒绝,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发展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减缓前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成立方案的国家发改委》(国函〔2014〕52号)的拒绝,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反对的、以财政性资金为引领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基金的成立和运作要按照减缓完备现代市场体系和减缓改变政府职能的拒绝,充分考虑铁路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市场配备资源的决定性起到,充分发挥政府的大力引领和监督管理起到,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发展基金税收政策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条铁路发展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更有社会资金投入,不断扩大铁路建设资本金来源,秉持国家战略意图,环绕国家发展规划目标,主要投资国家批准后的铁路项目。
第四条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15-20年。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及铁路发展基金主发起人,大力更有社会投资人,依照《公司法》通过誓约和允诺联合发动成立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基金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与社会投资人签定出资人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管理基金公司,确保社会投资人按誓约获得平稳合理报酬。
社会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不直接参与铁路发展基金经营管理。 第五条铁路发展基金投资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主要用作国家批准后的铁路项目资本金,规模不高于基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投资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提升整体投资效益。 第二章股东 第六条投放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记作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家资本金,资金来源还包括铁路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辆购置税。
第七条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中央政府的出资人代表,是基金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主要职责还包括: (一)负责管理筹划成立铁路发展基金。 (二)按照《公司法》、与社会投资人签定的出资人协议、基金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按照国家铁路投资政策和铁路发展基金投资方向,明确提出铁路发展基金年度筹措规模建议,实施国家关于铁路项目国家发改委拒绝和年度投资计划决定,明确提出铁路发展基金年度投资项目决定意见并备案。
(四)与社会投资人协商誓约平稳合理报酬水平,并允诺社会投资人及时足额取得誓约报酬。 (五)向社会投资人获取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剩时买入其出资的允诺,并按规定展开买入。 (六)拒绝接受基金公司委托,作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人,行使适当的权利,分担适当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社会投资人作为基金公司优先股股东,按誓约优先取得平稳合理的投资报酬,拥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权、收益权等权利,遵守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中国铁路总公司会同社会投资人按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签定出资人协议,制订公司章程。 第三章基金公司 第十条基金公司遵守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拒绝,制订铁路发展基金年度筹措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并的组织实行。 (二)按照国家批准后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拒绝,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展开投资管理。 (三)制订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方案并的组织实行。
(四)负责管理铁路发展基金日常管理和核算,编成财务会计报告、投资报告等。 (五)编成铁路发展基金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制定收益分配、社会投资人解散基金等方案。 (六)及时、足额向社会投资人缴纳平稳合理报酬。
第十一条基金公司可以通过注册资本方式或成立子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子基金使用受限合伙制(GP/LP)等方式成立。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售期限不多达一年期的债券或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作填补因日常运营产生的流动性缺口。
第十二条基金公司首次发售、注册资本扩股皆按股份票面金额发售股份。 第十三条基金公司优先股发售条件、投资报酬等按国函[2014]52号文件规定继续执行。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铁路发展基金以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居多。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人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基金公司与投资管理人签定《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具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基金公司对所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自行管理或实施委托投资管理,投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等项目。
铁路发展基金不得用作借贷、期货交易、派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临时闲置资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于银行和积极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 第十七条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开建合资铁路项目中,须要由铁路发展基金出资的,在遵守涉及审核程序后,由基金公司按其剩下出有资金额和股比已完成先前出资。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中国铁路总公司确保社会投资人取得平稳合理报酬,明确报酬水平按照筹措时的市场等情况,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确认。
第十九条社会投资人根据誓约优先取得平稳合理的投资报酬,仍然参予剩下利润的分配。基金公司股东获得的投资报酬为税后收益。
第二十条基金公司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足以缴纳社会投资人誓约报酬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基金公司不予补充。 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司自身可分配收益多达社会投资人誓约报酬后,远超过部分再行补偿铁路总公司总计分担补充部分,其余拔不作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发展基金的追加资本金,待整肃时上缴国库。 第六章解散 第二十二条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内,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得解散,社会投资人出资做到一年后可以依法出让。
第二十三条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剩时,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明确提出续期或整肃方案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铁路发展基金续期的,社会投资人有权自由选择解散;必须整肃的,按批准后的整肃方案实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完整投资额以现金方式买入社会投资人出资。 第七章财务会计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基金公司应该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其实施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公司按规定编成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审核。中国铁路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上报中国铁路发展基金年度投资报告。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为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发展基金资金投向和年度决定等情况展开监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基金公司按照本办法和基金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为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说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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